《通知》明确,今后,农业农村部不再受理制造(包括新建、汰旧建新、购置并新建等)远洋渔业辅助船申请,现有远洋渔业辅助船按照现行管理制度继续保留、逐步淘汰。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渔业部门和科研教育单位、远洋渔业协会、远洋渔业企业,建立健全公海转载报告、观察员派遣、国际履约等制度措施,切实加强对公海转载和运输情况的监督检查,构建从海上到港口的远洋自捕水产品合法捕捞可追溯体系。
据悉,公海转载是远洋渔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海上作业形式,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转载活动有可能成为非法渔获物逃避监管的潜在途径,不但导致捕捞产量无法准确统计,影响渔业资源的有效评估,也损害了正常渔业管理秩序和合法远洋渔船的利益。随着国际社会对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日趋严格,公海转载成为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监管重点,联合国粮农组织正在组织制定国际海上转载准则,一些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陆续制定并实施了运输船注册、转载报告、国际观察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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