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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电鱼,非法捕捞零容忍 浙江省舟山嵊泗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作者: 文章来源:嵊泗法院 点击数:100 更新时间:2021-01-07 15:56:19

近期,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海山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海峰、王龙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海山经人介绍聘请被告人王龙从事潜水电鱼,由张海山负责王龙电鱼期间的日常吃住、来回路费,并约定了分成比例。张海山又出资委托王龙在广东购买了空气压缩机、潜水服、电脉冲枪等电鱼工具,并租赁了一艘渔船。电鱼期间,被告人张海山因故受伤住院,委托其弟被告人张海峰负责船只管理、潜水电鱼等相关事项。

  2020年5月23日至6月12日期间,在张海山组织指使下,被告人张海峰、王龙,先后四次驾驶船只至嵊泗县海礁、浪岗海域,利用空气压缩机、蓄电池电瓶、电压脉冲枪等工具进行非法潜水电鱼,共电捕鲈鱼、黑鲷、石鲷、虎头鱼等鱼类400斤左右并予以售卖。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海山、张海峰、王龙在本县花鸟白礁海域非法潜水电鱼时被花鸟乡渔办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鱼获物价格为126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山、张海峰、王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过表现,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出处:嵊泗法院 作者: 陈洁)

近期,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海山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海峰、王龙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海山经人介绍聘请被告人王龙从事潜水电鱼,由张海山负责王龙电鱼期间的日常吃住、来回路费,并约定了分成比例。张海山又出资委托王龙在广东购买了空气压缩机、潜水服、电脉冲枪等电鱼工具,并租赁了一艘渔船。电鱼期间,被告人张海山因故受伤住院,委托其弟被告人张海峰负责船只管理、潜水电鱼等相关事项。

  2020年5月23日至6月12日期间,在张海山组织指使下,被告人张海峰、王龙,先后四次驾驶船只至嵊泗县海礁、浪岗海域,利用空气压缩机、蓄电池电瓶、电压脉冲枪等工具进行非法潜水电鱼,共电捕鲈鱼、黑鲷、石鲷、虎头鱼等鱼类400斤左右并予以售卖。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海山、张海峰、王龙在本县花鸟白礁海域非法潜水电鱼时被花鸟乡渔办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鱼获物价格为126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山、张海峰、王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过表现,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出处:嵊泗法院 作者: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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