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办理破坏海洋生态资源案件中,宁海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积极探索有效的海洋生态修复机制,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试行“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是补充渔业资源种群与数量,改善与修复因捕捞过度或水域工程建设等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的一项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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