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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全国首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

作者: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点击数:100 更新时间:2017-06-05 14:07:43
  2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下称《条例》),这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全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使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步入法治轨道。

    《条例》有七章共五十三条,分别从水产品产地、水产品生产、水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建立省内和跨省监管机制

    《条例》起草时命名为《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后将“管理”两字剔除。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看来,这实际上从法律层面突出了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

    突出社会共同治理主要体现在,《条例》明确了行业协会和渔民合作社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了行业协会、合作组织的引导帮助行为。

    此外,《条例》强化技术支撑。加强了苗种检疫监管,明确了苗种检疫机构的责任,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健全水产品检测体系,明确了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

    《条例》还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公开,提出建立省内部门联动应急机制和跨省联合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条例》还首次提出跨省联动机制,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合作。

    “跨省联合监管机制可以促使我省负责本省输送到外省的水产品是安全的,可以让广东的水产品走得更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分析,这维护的不仅是广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保障了国内公众吃上卫生、安全的广东水产品。

    生产运输环节执法主体得以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条例》要求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

    这是全国首次在水产品领域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这将从源头上保障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更有利于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表示。

    对于禁止生产区域划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目前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监管领域庞大复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可控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部门实行分段管理,职责不明确,给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增加了难度。

    但《条例》的出台,这样的局面将得到改变。

    水产品投入品为例,《条例》设定了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法律责任,由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管机构处罚,在实践中更有利于打击饲料违法添加行为,避免监管盲区,保障使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条例》规定,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这两点非常重要。”省渔政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投入品使用以及违反贮存、运输监管法律责任的情况,明确了执法主体,能让执法更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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