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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出台新规为养殖大鲵发放“身份证”

作者:记者刘涛 文章来源: 点击数:100 更新时间:2015-06-08 10:40:22
记者从农业部长江流域渔业渔政管理办公室获悉,从本月起,全国将实行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化管理制度。每个养殖大鲵颈部必须佩戴渔政部门下发的二维码标识,才能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大鲵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作为我国特有的两栖动物,天然资源在历史上相当丰富。由于过度捕捞、水工建筑、矿山开采、森林砍伐等原因,自上世纪60、70年代以后,大鲵天然资源出现大幅下降,1988年大鲵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进行管理,1995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为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农业部始终大力推进大鲵自然保护区建设,截至目前,全国已建立了53个涉及到大鲵保护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到62.51万公顷,约占全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个数的25%;其中,以大鲵保护为主要任务的保护区有38个,面积达到30.37万公顷。经过近二十年来的宣传教育与保护管理,非法捕捉野生大鲵行为大为减少;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人工增殖放流不断恢复自然种群数量,累计向天然水域放流大鲵6万余尾,天然野生大鲵存量达10万余尾。

  在加强大鲵野生资源保护的同时,大鲵的人工驯养繁殖工作也在积极推进。早在20世纪70年代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就开展了大鲵人工繁殖技术研究,1980年自然亲本人工催产成功;1993年,长江水产研究所人工繁殖成功;2003年,以陕西汉中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取得了仿天然繁殖育苗方法的成功。由于苗种繁育技术的突破,大鲵在人工养殖条件下实现了规模化生产。据统计,到2014年5月,全国驯养繁殖大鲵的企业有2622家,从业人数3万多人,养殖大鲵存量约为1249万尾,大鲵亲本数约52万尾。 2013年全国大鲵育苗量672万尾,商品鲵销售量119万尾。

  鉴于国内大鲵养殖产业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尽快解决养殖产品进入市场的问题显得日益迫切。为此,农业部于2015年初发布了《关于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规范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5〕2号),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大鲵野生种群及栖息地保护、建立标识管理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加强大鲵市场监管和疫病防控、强化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4条要求。明确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实行养殖大鲵及其产品的标识化管理,并委托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负责标识管理的开发和日常服务。为进一步规范标识管理工作,农业部于5月5日又下发了《关于印发〈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15〕33号),规定了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管理的实施细则。

  大鲵是我国第一个采用标识办法对其养殖产品进行规范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大鲵标识管理也是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新形势下,探索如何更好地平衡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的一次有益尝试,意义重大,示范作用明显。

  农业部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野生大鲵保护和养殖大鲵经营利用的关系,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法律法规和保护利用知识的普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倡导健康的饮食习惯,不食用野生大鲵,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进入消费市场的大鲵及其产品。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养殖大鲵标识动态管理数据库的相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验证和监督。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大鲵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企业及个人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大鲵保护,促进产业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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