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水产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市渔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对渔业行业的促进作用,加强渔业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市场主体提 出,经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协会管理、组织和制订的自愿性标准,是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法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宁波市有关标准制订管理办法,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可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组织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以增强影响力和覆盖面。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查、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形式为:T/NBSCXXX-20XX。其中T为协会团体标准代号、NBSC为团体代号、XXX为团体标准顺序号、20XX为年代号。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联合其他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T/NBSC-XXXXXXX-20XX。第一个XXXX为其他团体代号。
第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 如“T/NBSC XXXX-XX/ISO XXXXX: XXXX”。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为团体标准的主管机构,负责成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组织制定团体标准规划、计划和标准体系,负责团体标准立项、批准、发布、出版,指导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工作。
第八条 团标委由水产领域相关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组成,负责协助编制团体标准规划、计划及标准体系;指导团体标准提案、立项、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的解释,解决标准编制中出现的争议。
第九条 团标委下设团体标准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配备熟悉团体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编号、复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出版和复审等阶段。
第十一条 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提案,填写《宁波市水产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表1),提交至秘书处。
第十二条 立项内容必须附上相关资料,包括立项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工作基础,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标准文本等。
第十三条 秘书处接到立项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论证,通过审查的,由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批准下达立项计划。对不立项的项目,通知立项申请方,如需补充材料,待补充完成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正式立项后,由申请单位组建标准编写小组,进行搜集资料、调查、检验等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第十六条 标准编写小组完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附表2)后,需送至秘书处审核,秘书处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会议、邮件、网上公示等形式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提出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应提供依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标准编写小组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总结、分析研究,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3)及有关附件,提交到秘书处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秘书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会议审查或函申。
第十九条 审查时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参与审查人数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专家不能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附表4),并附审查所参加的专家名单(附表5)。
第二十一条 函审时应形成《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结论表》(附表6),并附《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附表7),有效回函中必须有3/4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不通过者,标准编写组应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销该标准立项。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写小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报秘书处。报送材料有:
(一)协会团体标准正式文本和编制说明1份;
(二)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三)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1份;
(四)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应与纸质文件一致).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稿等相关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技术内容等进行审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编写小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订周期一般为12个月,计算时间为从批准立项到提交团体标准报批稿。超过2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标准立项。
第二十六条 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意见分歧或其他问题而导致不能完成时,可撤销标准立项。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写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如变更标准名称、技术内容、成员组成等,或需撤销项目的,向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四章 团体标准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统一编号,报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审批,并对外公示30日,如无异议,以公告形式正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发布的团体标准由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和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共同开展团体标准实施和推广工作。利用媒体、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团体标准进行宣贯,推动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反馈。
第五章 团体标准复审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如有必要,团体标准可随时复审。复审可通过函申或会议审核两种方式。
第三十三条 当团体标准中的任何内容有过时或者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可提出复审申请并填写《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标准复审申请表》(附表8),经秘书处组织专家评估同意后,应启动团体标准的修订,修订程序和制定程序一致。
第三十四条 复审一般要求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复审结论表(附表9),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
(二)修订。按照本办法进行重新立项,完成各项程序。
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发布年号改为修订后审查通过的年 号。
(三)废止。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存在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由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发布公告。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 GB/T20003.1 -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 涉及专利的标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三十八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实施过程中,标准编写小组应注意标准立项等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现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审查、贯宣等过程中的所需经费,由团体标准编写单位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水产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注: 本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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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类型 |
制定口 | |||||
修订□ | 原标准号 | |||||
是否涉及专利 | 是口否口 | 专利号及名称 | ||||
主要编制单位 |
编制周期 | |||||
联系人 | 电话 | |||||
提供材料(可附页): 1.立项的目的意义; 2.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3.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4.标准文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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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起草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宁波市水产协会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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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附表3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编写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说明: 1.发函单位数量: 个,提出意见单位/个人: 个,提出意见数 量: 个; 2.对意见处理结果: 采纳: 个;未采纳: 个。
标准名称及编号 | |
标准起草人 | |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 过程、编写组成员及其所做的主要工作等) | |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检验规则等)的论据, 修订标准时,应当列出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 |
标准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说明 | |
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 |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
附表3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编写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意见提出 单位/个人 |
意见采纳情况 | 备注 |
附表4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附表5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人员名单
审查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 |||
编写单位 | |||
主要编写人 | |||
纪要基本内容包括:(后附参会审查人员名单及签名)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人员组成等 二、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三、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四、投票表决情况 五、审查结果 六、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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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查专家组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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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人员名单
审查标准编号: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意见 | 签字 | |
通过( √) | 不通过(×) | ||||
附表6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附表7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函审单
标准名称 | |||
编写单位 | |||
主要编写人 | |||
函审时间 | 发出日期: | 截止日期: | |
回函情况 | 函审单总数: 份 赞成 : 份 赞成,有意见或建议: 份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改为赞成: 份 赞成: 份 未复函: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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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审结论: | |||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盖章):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经办人(签名): 标准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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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函审单
标准名称 | |||
编写单位 | |||
主要编写人 | |||
函审时间 | 发出日期: | 截止日期: | |
函审意见 | 赞成: 赞成,有意见或建议: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改为赞成: 不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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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水平评价: | |||
意见或建议和理由:(可附页) | |||
审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附表8: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
标准名称 | |
编写单位 | |
申请人 (单位):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原因 | |
使用简况 |
附表9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
标准名称 | |||
复审方式 | 会议审查 | 函审 | |
复审人员名单 | |||
复审简况 | |||
复审意见 | 参加复审人数 其中同意: 人;不同意: 人 | 人 | |
复审结论 | □继续执行 □建议修订 □废止 | ||
协会(盖章) 协会经办人(签名) 标准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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