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团体组织的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所有收费活动。
第三条 收费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收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根据标准制修订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不得过高或过低,确保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专款专用原则:收取的费用应专门用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
(1) 团体标准的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2)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3) 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4) 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5) 团体标准复审、备案;
(6) 团体标准编制、修订过程中召开会议;
(7) 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等文书制作;
(8) 标准编写审查;
(9) 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会团体标准经费使用项目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不包含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由起草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支出项目包括:
(1)资料费:制修订团体标准前期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费用;
(2)差旅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3)会议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的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4)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项目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5)公告费: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所发生的费用;
(6)出版印刷费:团体标准在编写和出版时所发生的费用;
(7)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推动其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团体标准在协会正式批准立项前产生的评审费用由团体标准提出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 团体标准通过立项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与团体标准提出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协议》。同时确定经费的管理方式。标准提出单位根据预算向协会交付预算经费,协会统一管理使用或标准制修订主要起草单位与协会共同管理使用,协会计提经费中的10-15%作为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 因不可预见因素,出现团体标准经费不足、超支等情况,由标准提出单位负责筹集。出现无法履行协议或违约等情况时,标准制修订经费按捐赠项目处理。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1)标准制修订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2)标准制修订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
(3)市场行情和同行业收费水平。
(4)本团体的运营成本和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具体收费标准
根据标准制修订费用预算和自愿交费的参编单位情况,确认收费标准,原则上一般标准收取单个单位不超过1万元,复杂或特殊标准收取单个单位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责任和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及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在团体标准申报立项、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具有优先地位。
第十五条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所有,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克优先获得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和其他技术成果、免费获得团体标准文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班管理办法由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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